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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

来源:裕民县财政局 日期:2021-09-01 17:46:16

裕民县乡村振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支持产业发展工作部署,发展地域特色优势产业,打造区域旅游经济带,充分发挥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21]73号)要求,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资金,是指自治区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下达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一核、两廊、三区”产业项目建设,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成立裕民县产业项目管理及资金申请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畜牧兽医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住建局、发改委、商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资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乡村振兴局,办公室成员从各单位抽调。主要负责产业项目的征集、审核,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全县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发改委负责协助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县商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畜牧局等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领域监管或指导企业的项目申报实施及资金监管指导各项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七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塔城地区开发开放试验区裕民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着重打造塔南经济走廊,发展全域旅游、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核心区建设,构建旅游经济发展平台。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地区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专项资金的带动和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基础好,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促进扩大就业增收,有利于涵养税源培植财源的产业。

(三)取得裕民县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且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申请产业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裕民县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乡村振兴产业、纺织服装、林果、农副产品加工、馕、旅游产业(生态旅游)、种植业、新能源、新材料、商务物流等优势产业。办公室公开征集需政府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要求,组织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十条 产业发展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以奖代补、政府引导、撬动资金等方式支持。

(一)贷款贴息

企业产生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可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方式:对企业贷款利息贴息不超过贷款利率的50%

(二)担保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通过国有担保机构办理贷款担保所支付的担保费,按照担保费率50%给予企业补助。

(三)以奖代补的项目

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7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支持“三高”项目、落后产能、落后技术、有悖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自治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资金原则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用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人员性支出,尝还债务本息、弥补企业亏损等企业生产经营以及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直接投资新办企业。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对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资金,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按照企业费用情况一次性进行兑付;对以奖代补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监督、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县政府组织审计、财政、发改、文旅、住建、人社等部门对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未按规定使用资金以及变相向企业输送利益的行为,县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绩效目标考核机制,县财政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强化结果运用,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尚未涵盖但对辖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事项或上级部门有明确要求的事项,由相关单位直接向裕民县产业项目管理及资金申请协调小组提出申请,并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