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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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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请求县政府督促裕民县水利局履行法院协助执行义务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21-07-27
信件内容
(一)2016年4月5日,本人通过裕民县水利局(工程业主方)与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宁生)签订了《2016年裕民县IC卡地下水计量设施井电双控设备安装合同》,至今仍欠付本人工程款47930元。
(二)2017年4月10日,由于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的裕民县IC卡地下水计量设施井电双控设备需要后续维修与保养,王宁生(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代表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本人谈判并签订《售后服务协议》,至今仍欠付本人价款100500元。
(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上为一家,通过裕民县水利局(此工程业主方)的介绍,本人与青岛恒讯法人代表王宁生联系并签订了两份合同,因为法律知识淡薄,并没有注意二公司的差别)
(三)本人于2019年向裕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新4225民初第1044号】判决书,判决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支付工程款148430元及利息17800元。
(四)2021年2月20日,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裕民县人民法院出具一份说明,表示同意由裕民县人民法院在其公司裕民县水利局的应收账款中支付本人的工程费,金额以人民法院证明为准。
(五)2020年本人向裕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裕民县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新4225执4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裕民县水利局的工程款170463元,人民法院同日向裕民县水利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六)裕民县水利局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人出示了一份文件,是由裕民县水利局向裕民县财政领导小组的申请,申请希望财政领导小组核实并给予本人拨付此工程款。但不知此文件是否发出。裕民县人民法院也无计可施,现再联系裕民县水利局相关人员,均被告知他们无法拨付,一直无理由拖延时间。本人至今未收到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170463元工程款。本人被恶意拖欠工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上事实均有生效文件予以证明。自2016年始,本人的劳动工资一直未得到核实,实属无奈。相关公司和作为此工程业主方的裕民县水利局无理由拒绝支付本人此笔农民工工资,希望裕民县政府按照“对重大欠薪违法行为人做到应列尽列,落实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欠薪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要求,能够尽快落实本人的工人工资。本人实属无计可施才向各位领导寻求帮助,且本人愿意坚决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斗争到底!!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政府办公室 回复日期 2021-07-30
办理结果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说明如下:2016年3月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标并中标“井电双控”智能计量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合同价为519.92万元,项目编号:XSZB2016-3,县财政实际下达资金500万元。2016年4月5日至5月10日完成677套“井电双控”计量终端设施安装,9月完成“井电双控”智能计量系统整体建设项目,9月25日完成工程验收。
2016年至2018年县水利局共向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累计支付资金391.92万元,尚欠付128万元。其中:2016年4月22日司支付150万元,2016年6月17日支付90万元,2016年12月7日支付123万元,2018年7月16日支付资金款项28.92万元(用于项目运维和工人工资,但该笔款青岛恒讯公司未支付工人工资),剩余款项已由财政收回。
2021年5月6日水利局收到裕民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新4225执407号),要求向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463元;2021年5月19日水利局向县财经领导小组提交《关于水利局2016年井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项目资金的申请》(裕水字【2021】38号),申请工程款170463元,等待资金拨付后及时向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同时由于水利局与新疆帕特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合同关系,法院要求从水利局提取青岛恒讯水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剩余工程款(128万元)中的17.0463万元代替新疆帕特尔公司支付给刘宏江。特此说明。(裕民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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