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及新发医改价〔2017〕526号文件精神,对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5月4日至2020年9月15日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抵押登记费予以清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费对象:2017年5月4日(含10月1日) 至2020年9月15日在裕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受理并已缴纳住房公积金抵押登记费的付款个人。
二、退费时间:即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
三、退费方式:采取银行转账点对点支付方式。付款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缴款收据等相关证件凭据由裕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供,对符合退费条件的付款人,我局财务人员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退款,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裕民管理部负责人员的通知。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901-6596649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