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4月16日 星期二 |

裕民县城市规划区危旧平房规划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日期:2023-05-26 18:23:26

 

为加强裕民县城市规划区危旧平房规划建设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裕民县哈拉布拉镇全域(含哈拉布拉乡南哈拉布拉村、北哈拉布拉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旧平房,是指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且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而影响其生产生活和居住的建筑。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不再批准新建个人平房住宅现有个人平房住宅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可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维修审查批准后,可在原按批准文件要求进行维修

 在裕民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提供征收区域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房屋新建及翻新。

 征收改造区域范围内的住户在未与征补中心签订安置协议之前将房屋转让的,在不增加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申请转移登记的,由征补中心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在自然资源局办理过户手续。

该区域内,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达到C、D 级不能入住的,其中:属于公益事业范围的,由征收部门解决安置过渡费及安置房;非公益事业范围的由开发企业解决安置过渡费及安置房。

  征收改造区域范围以外的居民房,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已无维修价值的,只能在原址上翻新建设,需对原有住宅进行翻新建设的,必须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在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安居富民办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区委会、村委会的监督下进行翻新建设。

  征收改造区域之外的平房,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出具意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据《裕民县关于妥善处理房屋和土地登记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裕政办发〔2022〕45号)要求,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既无房屋所有权证又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则应提交房屋用地所在四周单位、邻居无纠纷证明,以及社区出具的审核意见,履行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方可补办相应证件。

  危旧平房翻新建设必须在原址上先拆后建,不得扩大建筑面积。城市规划区内征收改造区域之外的居民住宅,确因人口增加等因素需要扩建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委会、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只能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新建住宅面积和原有住宅建筑面积总和不能超过人口总数与人建筑面积的乘积,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如符合规划,则按照规划实施。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村民宅基地建房。征收改造区域之外的村民住宅经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危房的,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原址上翻新建设。新建、改建房屋必须符合抗震安居用房标准

第十条  危旧平房翻新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供排水、消防、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不得影响城市环境,侵害他人利益。

第十一条  凡危旧平房翻新建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

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不予审批平房翻新建设

征收改造的区域;

压占城市道路红线的区域;

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电力电讯、消防安全等城市基础设施和规划公共绿地的区域;

四邻有土地纠纷尚未解决的;

)村民在本村还有其他住宅的;

因出售、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者将住房改为其他用途的。

第十  危旧平房翻新建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由个人持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委会初审,报哈拉布拉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翻新建设房屋申请报告;

2、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3、村民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四周单位、邻居意见证明

5、房屋质量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6、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本人与其同住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个人建房申报材料、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和设计要求。

申请人持施工图纸,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  严禁私自转让危旧平房翻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擅自变更已审定的规划要求,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后1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  危旧平房翻新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款、六十八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城市居民的原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被征收人另行要求划地建房的申请。

第十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裕民县城市规划区危旧平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建设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超过暂停期限,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房屋且经鉴定属于危房确需维修或翻建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