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供水供电供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对民生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确保贸易结算生活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计量准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住建部相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民用“三表”计量管理及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遵守法规,诚信经营
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民用“三表”量值准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期未换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杜绝伪造数据、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安装,首次检定
新建住宅或更换民用“三表”时,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书后方可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
(三)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全面梳理在用民用“三表”信息,登记造册并向裕民县市场监管局备案。内容包括产品型号、安装时间、检定周期、轮换记录等,确保底数清晰、信息可溯。
二、强化全周期监管要求
(一)执行到期轮换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民用“三表”的到期轮换工作,确保在用计量器具在检定有效期内。同时,要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更换工作,具体轮换周期如下:
电表:根据《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596-2012)电子式交流电能表0.2S级、0.5S级有功表检定周期6年;1级、2级有功表2级、3级无功表检定周期8年。
水表:根据《饮用冷水水表检定规程》(JJG 162-2019):对于公称通径为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Q3不大于16m³/h的水表,只作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公称通径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公称通径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超过4年。
燃气表:根据《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2012),以天然气作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作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对于最大流量q max≤10m³/h燃气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严厉禁止行为
1.不得销售、安装无型式批准证书或假冒伪劣的民用“三表”;2.不得擅自改装、拆卸计量器具或破坏检定封印;3.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结果的异议核查请求。
三、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一是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水电气相关政府定价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捆绑收费、强制收费或强制搭售商品。同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二是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到期轮换的计量装置(含表计、配件等)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禁止以“安装服务费”“检测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与计量装置相关任何费用。
四、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发现计量失准的表计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相关单位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民用“三表”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民用“三表”计量及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计量及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