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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 关于印发《裕民县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裕民县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裕民县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0 23:00:05   浏览次数:5994   

 

裕政办发〔2018〕144号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裕民县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8月27日

 

 

抄送:政府县长、副县长,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7日印发        

裕民县改进完善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

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完善全区新时期医疗卫生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862号)精神,努力实现群众尽早看得上病、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保障群众身体健康,避免全县各族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地委和县委的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夯实健康基础。

二、主要内容

(一)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

1.201881日起,全县开展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户籍患者免收住院押金,简化就诊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对符合住院条件的农村户籍患者签署住院费用结算协议,并及时督促患者缴纳住院诊疗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解决患者因住院押金过高得不到及时诊疗以及个别患者看不起病的问题。财政、社保部门在符合医保基金管理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结算流程,严格医保基金拨付时限,缩短资金拨付周期,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次月5日前向社保部门上报上月医保结算单,社保部门于每月25日前完成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结算。(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

2.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实施患者就医诚信等级管理,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信息共享、通报和联络制度,加强个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对恶意欠款人员实施制约或惩罚措施。公安、司法、人社、民政、扶贫等部门依法追缴恶意欠款,但对于贫困户、低保户,由政府要协调多方予以救助。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法院、人社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扶贫办)

(二)加强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3.以县人民医院为中心,优先覆盖其医联体建设成员单位,构建县、乡远程医疗网络。利用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向乡级医院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提高优质医疗资源可及性和医疗服务整体效率。强化远程会诊、双向转诊、业务咨询等服务功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要探索“一对多”、“多对多”的远程医疗服务模式,支撑远程医疗业务监管、远程医疗服务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基于第三方的远程医疗服务运行模式和管理机制,实现远程医疗常态化运营。2018年底,实现县人民医院和各乡镇(场)卫生院远程医疗系统互联互通,完成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的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在系统建设运行过程中,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资金,用于区域内远程平台和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以保障县远程医疗服务健康开展。(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

4.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价格。在执行落实好《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试行版)》(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的基础上,发改、人社部门完成分级分类分项细化远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工作,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将远程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能力,完善远程医疗服务内容,降低县域内医疗机构向上转诊率,降低医疗费用。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发改委、人社局)

(三)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

5.卫计委要建立健全一站式结算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人员学习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业务经办水平,统筹推进“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卫计、人社、民政、保险等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有效衔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深度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定点医院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经办管理机构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设立“一站式结算”窗口,优化各族群众看病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加强“一站式结算”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未建立“一站式结算”信息平台的,民政、保险等部门积极与上级部门协调解决,在没有解决信息平台的部门经办人员进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人工结算方式集中开展工作,2018825日起开展患者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机构接入自治区“一站式结算”平台。(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民政局、扶贫办)

(四)规范全民健康体检工作

6.各乡镇(场)要充分认识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科学组织人员按时参检,确保每日体检任务进度。全民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切实履职,积极配合全民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有关工作。实行部门责任追究制,狠抓落实,对推诿、工作不力单位进行追责,确保9月底前完成体检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财政局、发改委)

7.财政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标准拨付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可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及增减体检项目适时调整,确保全民健康体检任务完成。财政、卫计、人社、教科、民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全民健康体检项目经费保障机制,每年11月底前按照全民健康体检项目经费标准足额、及时拨付,落实体检项目资金。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承担全民健康体检任务的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专账,管理全民健康体检经费。各级体检医疗机构根据提供服务情况和机构运转情况,统筹、规范使用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医疗装备支出等经常性支出。全民健康体检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全民健康体检资金,不得将资金用于项目规定用途之外的工作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全民健康体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各级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也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乡镇(场)、财政局、卫计委、人社局、教科局、民政局)

8.建立健全全民健康体检项目绩效评价机制。把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作为检验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对全民健康体检工作组织配合得力、扎实高效、推进有力的单位及个人予以奖励。建立绩效成绩考核奖惩机制,对全民健康体检工作不重视、组织推进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的单位给予通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卫计委、全民健康体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  

9.严格按照“三位一体”要求,明确职责,提高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率、治疗率、随访率、管理率,结合全民健康体检,对辖区内15岁以上新疆籍城乡居民和新疆籍流动人口进行肺结核症状筛查和胸部X线检查,对处在传染期肺结核病患者进行集中隔离治疗。要加强对学校、监管场所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完善结核病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地区《关于进一步完善塔城地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塔地人社字〔2018〕162号)要求,肺结核患者门诊就医检查费用实际报销100%,住院费用实际报销90%,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费用纳入大病统筹和大病医疗救助,内科、外科治疗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报销。要完善传染期、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政策,取消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天数限制,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门诊随访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确保中央、自治区财政拨付的肺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支持的肺结核病防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将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辖区人口平均每人0.5元的标准于8月底前落实到位,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人社部门要及时结清县级定点医院结核病挂账垫付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统筹解决。县人民医院须于8月25日启动传染期肺结核患者的集中隔离治疗工作,对筛查出的耐药患者及时进行会诊、转诊。疾控中心要安排熟悉结核病防治业务负责同志,稳定在岗开展肺结核防控工作,加强与县人民医院的联系协作,确保集中隔离治疗工作有序开展。各乡镇(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应治尽治。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教科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医疗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其作为打好“三大攻坚战”、建设健康裕民、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关键环节和重大任务,广泛动员部署,夯实工作基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确保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场)、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协同推进新时期医疗卫生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资金争取力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医疗卫生工作投入力度,落实配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人社部门要完善医保政策,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医保支付杠杆作用,引导激发医疗机构规范行为、控制成本、合理收治的内生动力。卫生部门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综合施策,持续改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医疗卫生工作水平。民政、教科、妇联、宣传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强化监督落实。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按照本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实施动态管理,细化工作措施,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通报工作推动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乡镇(场)和部门单位,加强跟踪督办,紧抓不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