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政办发〔2007〕34号
关于印发《裕民县政风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裕民县政风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五日
裕民县政风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聘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政风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县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监督员是指经本人同意,由县人民政府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人民团体、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中聘请的兼职行风建设监督人员。
第三条 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义务监督工作,有事业心、责任感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未受过任何党纪政纪处分,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四)身体健康;
(五)管理和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可优先聘请;
第四条 义务监督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了解反映各单位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和决议情况;
(二)了解各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及时提出批评或建设性意见,发挥监督作用;
(三)了解并反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现象(不作为、乱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现象);
(四)了解并反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本单位、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现象(以职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等现象);
(五)了解并反映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作风问题(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生冷硬横、推诿扯皮,办事效率底下等);
(六)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投诉和申诉。
(七)参加政风行风建设方面的各项调查、问题处理、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及其他监督活动,参加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会议;
(八)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遵守有关工作制度和保密制度,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义务监督员的聘请与管理:
(一)聘请义务监督员应先由纠风办到拟聘人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同意,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聘任,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聘书;
(二)为加强对义务监督员的宏观管理,由纠风办建立义务监督员管理档案,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三)义务监督员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行解聘。义务监督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应履行职责时,经过协商可以提前解除聘请。
(四)纠风办每年至少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活动2次以上,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积极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对表现突出的义务监督员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和利用义务监督员身份谋取私利的要从严处理,解除聘任关系。
第七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聘请本单位的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聘请前须将名单报县纠风办审核、备案,同时要建立义务监督员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裕民县政风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审核备案表
主题词:纠风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委、办、部,人大办、政协办、纪检委办,法院、检察院,人武部。
裕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共印汉文100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