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裕民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 政务公开 >> 县委文件 >> 文章正文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县委办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8 11:04:19

 

裕党发〔200714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县委各委、办、部,政府各办、委、局党委(党支部),人民团体,县直各单位党组(党支部)

529,中共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贯彻落实《规定》发出通知。为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经县委研究,现将我县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深刻理解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中央纪委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的纪律要求。《规定》为各级纪检机关有效查处新形势下的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规定》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能够有力地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增强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监督的针对性。各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把做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落实。

二、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

《规定》针对当前权钱交易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准确规定,明确了依照受贿处理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的政策界限,对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各党委(党组)要按照县委的要求,把学习《规定》纳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计划,要专门安排时间,组织广大党员干部集中进行认真学习,将《规定》立即传达到国家工作人员中的每一位共产党员。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干部了解掌握,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2、纪检监察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率先学习传达,全面掌握具体要求,提高执纪执法水平,为正确运用《规定》奠定基础。

3、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要将《规定》的学习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作为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

4、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为学习贯彻《规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认真、妥善地开展对照检查的清理纠正工作

中纪委在印发《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学习《规定》,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凡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应认真对照检查,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情况,并坚决立即纠正。2007630日前主动说清问题的可考虑从宽处理。理解、宣传和执行这条政策,应当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规定》所列行为,历来是党的纪律所严格禁止的,这一点非常明确。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党员的一贯政策。三是要认真稳妥地处理各种情况,避免无原则从宽。总之,要使存在问题的党员清楚,这是党组织给予自己的一次机会,要珍惜和把握住,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要主动向党组织说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对拒不纠正或者《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各党委(党组)要组织全体国家干部党员认真填写《对照检查调查表》,并于2007630日前,将对照检查和清理纠正工作情况及《对照检查调查表》汇总情况以书面上报县纪委。

四、加大查办权钱交易案件的力度,为《规定》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保证

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始终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特别要切实加大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件的工作力度,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当前,要认真核查党员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既要核查已经交待的问题,又要核查实际纠正的情况,防止出现只说小问题、隐瞒大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有效查处《规定》发布后违反规定的行为,继续加大并长期保持惩治权钱交易行为的工作力度。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对搞权钱交易的腐败分子,必须一查到底,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绝不姑息,绝不手软,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同时,对腐蚀贿赂党员干部以及伙同党员干部共同受贿的其他人员,也要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惩治。要选择部分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警示教育。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进《规定》的贯彻实施。县纪委、各基层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同时,在贯彻执行《规定》的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针对当前违纪违法案件中发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权力滥用,不断铲除滋生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

附件:

    

1、《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2、《对照检查调查表》。                      

 

 

 

 

 

                          中共裕民县委员会

                                                      2007年6月19

 

 

 

 

送:县委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委办公室,检察

院、法院党组,人武部。存档。

中共裕民县委办公室           2007619

                             共印汉文120

附件1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为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针对当前查办违纪案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提出并重申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违纪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三、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四、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前款所列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

六、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 ()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八、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

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违纪,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十、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

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有本规定所列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文章录入:xxzxlws    责任编辑:xxzxlws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友情链接 | 关于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06版 |
    版权所有:
    中共裕民县委员会 裕民县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
    裕民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