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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082200000006 发布机构: 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网
生效日期: 2025-08-22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养老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来源: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网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2日 11:0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将《标准》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重要依据,单独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在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中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要求养老机构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从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等5个方面,明确了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22种具体情形,为基层监管部门和养老机构排查判定重大事故隐患提供了依据。

《标准》提出,对于情况复杂,难以直接判定是否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各地民政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研究论证后综合判定。各地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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