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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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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7:31:57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裕财20247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财综〔2022〕44号),我们组织对《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预算单位应在《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内,按照地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塔城地区府购买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工作的通知》(塔地财综〔2017〕24号)要求,部门指导性目录与《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相一致的,可继续执行,同时各部门结合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修改编制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二、裕民县财政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对《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各预算单位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裕民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实施。

三、各预算单位,应比照《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方式和程序,编制本单位指导性目录。

附件:裕民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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