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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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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8:20:06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塔裕市监罚送告202471

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本局2024年11月12日依法向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农民专业合作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农民专业合作)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农民专业合作)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罚告〔2024〕71号).docx

2.裕民县天一红花种植专业合作社等6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裕民县市监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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