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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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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民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公告〔2025〕1号

来源:裕民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0 18:34:45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市监责改告20251

裕民县杨小婷通讯合作厅等54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经查,你(单位)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在2025910日前改正。

(改正内容及要求: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裕民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裕民县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刘炎玲、牛江平      联系电话:0901-6722312             

附件:裕民县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名单(54户).xls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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