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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工作的公告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16:49:59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根据《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相关规定,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对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进行清理。

  一、清理范围及对象

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未依法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且两年以上未申报纳税并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的市场主体。

二、清理工作方式

主要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变更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引导注销营业执照等。

三、       整改方式

现将市场主体名单(不含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列入名单的市场主体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补报年度报告并到裕民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法申请信用修复,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主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公告期届满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视为未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901-6722312。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裕民县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1户).xlsx

          裕民县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名单(131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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