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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31113-00005738 发布机构: 裕民县政府网
生效日期: 2023-11-1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处罚/强制

裕民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裕民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3-11-13 10:45:45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 003 

  王某某  :

经调查,你于 2023830日,在  吉也克镇萨热布拉克村金花农业以东非法取水  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的规定,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非法取水行为;

2、对你个人进行2100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备注: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裕民县支行地址:裕民县友好路17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滞纳金开户单位:裕民县财政局国库。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地区水利局或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裕民县水利局

      20231008

处罚机关地址:裕民县水利局塔斯特东路12-3号                        

     人:  王某某、海某某   电话:         173XXXXXXXX       

裕民县水利局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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