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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10926-00004855 发布机构: 裕民县政府网
生效日期: 2021-09-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调整裕民县农业灌溉用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9-26 11:3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裕民县农业灌溉用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5]22

裕民县水利局:

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文件精神和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各县()调整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 塔地发改价[2015] 40)通知要求,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县农业灌溉用水执行水价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91日起,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由现行0.066/立方米调整至0.1570/立方米;

二、自201791日起,农业灌溉用水水价由0. 1570/立方米调整至0. 1963/立方米;

三、自202011日起,农业农业灌溉用水水价调整至0.2804/立方米;

四、对二轮土地承包(颁证面积)、集体机动地、林地实行定额供水,定额标准参照新政函([2013]111号确定。定额外农业灌溉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不足50%(50%),按基本水价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1)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按2.5倍执行。

五、对二轮土地承包(颁证面积)以外实际种植面积,按当年执行水价的2倍执行,超定额部分按2倍基数累进加价。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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