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智能机器人
繁體版
手机版
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塔城地区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6542250032/20210926-00004856 发布机构: 裕民县政府网
生效日期: 2021-09-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调整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9-26 11:3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执行水价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6] 15

裕民县水利局

为节约保护水资源,提高农牧民群众的节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良性发展;根据裕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裕政批(2016]51)文件,现就调整裕民县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分类执行水价

1.人畜饮水价格由现行0.75/立方米调整为1.35/立方米;

2.机关事业单位用水价格由现行1.20 /立方米调整为2.10/立方米;

3. 合并工业、基建和商业饮服业用水价格为工商业用水价格,由现行1.50/立方米调整为2.60/立方米;

4.特种行业用水价格5.50/立方米:

5.绿化用水价格0.60/立方米。

二、特殊用水单位、用水户执行水价

1. 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执行人畜饮水水价。

2. 供水范围内五保户、残疾人的生活用水凭县级以上有效证明及相关证件,按人畜饮水成本水价缴纳,即1.10/立方米。

3. 供水范围内农家乐、牧家乐、个体经营户等混用水户,安装分类计量装置的,分别缴纳水费;具备安装计量装置条件拒不安装计量装置的,从高执行分类水价。

4.其他用水价格由消费者和经营者协商缴纳。

三、工作要求

1. 执行时间: 2016111日起执行。

2. 供水企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对调整水价执行情况进行社会风险评估,避免引起群众上访事件。

 

裕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1020

 

【打印正文】
分享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