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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10926-00004857 发布机构: 裕民县政府网
生效日期: 2021-09-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事业性收费

关于调整裕民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来源:裕民县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9-26 11:39:17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裕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裕发改价【2017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保护水环境,合理疏导价格矛盾,促进污水处理企业良性发展,经请示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0.85/吨;

2.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1.30/吨;

3.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调整至2.50/;

4.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污水实际排放量征收;未安装污水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90%征收。部队、学校污水处理费按照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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