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0722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5-07-2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医疗卫生 |
关于裕民县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关于裕民县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公示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及《塔城地区医药机构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经办规程(暂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经零售药店自主申报、县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评估、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审核等程序,现拟将裕民县众康大药房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3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裕民县医保中心定点协议管理科联系。
监督电话:0901-6525870(裕民县医保中心定点协议管理科)。
裕民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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