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250032/2025102400000045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5-10-22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开事项 |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塔裕市监处送告〔2025〕76号
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本局于2025年10月21日依法向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处告〔2025〕76号),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
《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处告〔2025〕76号).docx
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企业基本情况.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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