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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12150000009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 现行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开事项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来源:裕民县市监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5日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塔裕市监罚送告〔2025〕69号

 

裕民县金裕面粉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附后):

本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裕民县金裕面粉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2025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情况,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情况等方式,证实上述4户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2025年11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裕市监告〔202569),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

    1.吊销长期停业经营企业名单及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docx

    2.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69-1号).docx

    3.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69-2号).docx

    4.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69-3号).docx

    5.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69-4号).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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