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542250032/2026060800000038 | 发布机构: | |
| 生效日期: | 2026-06-08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交通运输 |
关于依法注销超期未年度审验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公告
根据新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25年10月修正)》第四十三条“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六个月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注销手续”的相关规定,现对塔城市辖区超过六个月未参加年审的1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公告(清单见附件),公告期内被公告车辆仍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的,公告期结束后,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请上述经营业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前往裕民县政务大厅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相关审验及补正业务,对于公示期满后仍未办理相关业务的,将依法注销并收回全部车辆《道路运输证》。
2026年6月8日
裕民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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