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草原禁牧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裕民县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保护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期限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禁牧期为5年。
二、禁牧范围
全县禁牧草原面积为80.59万亩,主要将江格斯乡、吉也克镇、阿勒腾也木勒乡、哈拉布拉乡、新地乡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类草地划定为禁牧区域,其中江格斯乡禁牧面积1万亩及水源涵养地3.4315万亩,吉也克镇禁牧面积37.29万亩,哈拉布拉乡禁牧面积3.744万亩,及水源涵养地5.7645万亩,新地乡禁牧面积6.284万亩,阿勒腾也木勒乡禁牧面积22.272亩,及水源涵养地0.804万亩。
三、禁牧区内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
(二)严禁毁草开荒、违法征占草地;
(三)严禁乱采滥挖野生植物;
(四)严禁非法狩猎和野外用火;
(五)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草原保护标志和设施。
四、严格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体禁牧要求
(一)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必须把禁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教育群众自觉落实禁牧制度。
(二)按照禁牧与管护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根据界定的草原区域,设立标志,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因监管不力致使禁牧工作流于形式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监管工作;农业农村局全力推行舍饲养殖,做好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发放工作,切实增强牧民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有效促进禁牧工作顺利实施。
举报电话:0901-6596172
附件:2026—2030年裕民县禁牧区基本情况表
2026—2030年裕民县禁牧区基本情况表
全县禁牧区共8块,总面积80.59万亩(其中水源涵养地10万亩)。一般禁牧区补助标准为6.6元/亩·年,水源涵养地禁牧区补助标准为55元/亩·年。各禁牧区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禁牧区名称 | 面积(万亩) | 所在乡镇 |
1 | 塔斯提水源涵养禁牧区 | 10.00 | 江格斯乡、哈拉布拉乡、阿勒腾也木勒乡 |
2 | 齐巴力坤禁牧区 | 30.00 | 吉也克镇 |
3 | 哈拉达拉禁牧区 | 20.00 | 哈拉布拉乡、新地乡、阿勒腾也木勒乡 |
4 | 别勒胡德克禁牧区 | 4.70 | 阿勒腾也木勒乡 |
5 | 阿孜纳禁牧区 | 7.60 | 阿勒腾也木勒乡、新地乡 |
6 | 阿克乔克禁牧区 | 0.50 | 吉也克镇 |
7 | 大萨热布拉克禁牧区 | 6.79 | 吉也克镇 |
8 | 吐尔加辽禁牧区 | 1.00 | 江格斯乡 |
合计 | —— | 80.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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