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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公告

来源: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6-09-04 18:28:43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印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裕民县行政区域全域。

二、禁猎期

禁猎期内全年为禁猎期。

三、禁猎工具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工具外,禁止使用气枪(气压弹射装置)、麻醉药、玻珠枪(电击枪)、体育运动枪支、铁夹、排刺、弹弓、弓箭、驽、弹叉(弹力弹射式装置)、标枪、粘网、铁丝网套、高频声波装置和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两种猎捕执行方式

网捕小型动物:挂载直径2米左右柔性捕兽网,飞至猎物正上方,远程投放网体,依靠重力下落罩住动物,限制其行动。

射杀大型动物:挂载特制弩箭(俗称“牙签”),飞到猎物上空瞄准,释放弩箭,依靠重力加速度获得杀伤力,穿透躯体实现捕猎;部分改装机型可挂载麻醉针,实施活体捕捉。

四、禁猎方法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的禁用方法外,禁止采用枪击、投掷利器,火攻、烟熏、水淹、投毒、麻醉,声音诱捕、灯光诱捕、车捕、犬捕、鹰捕、设置陷阱、捡蛋、挖洞、使用电击装置和设置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猎对象

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法律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猎捕及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禁猎期间,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按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八、 举报电话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0901-7699036

裕民县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

0901-6522399

九、禁猎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执行,禁猎期5年。

特此通告。

 

裕民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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