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民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裕民县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发挥住房保障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作用,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为本县引进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模式进行租赁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 裕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才公寓入住对象为在裕民县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人才及企业招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县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人才入住申请和资格初审;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日常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管理服务所需经费保障。
第二章 入住人员身份和条件
第六条 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籍不在裕民县,且无自有住房,各单位干部周转宿舍满员,用人单位暂时未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教育、医疗、住建、公安、党校、技工学校、乡镇等自有周转宿舍未住满,原则上不予申请入住。但经用人单位证明该宿舍存在位置偏远、基本生活设施严重缺失等不适宜居住的情形,可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经县人才服务中心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共同核实确认后,酌情予以安排。严禁重复享受人才公寓、严禁县上有其他公租房同时享受人才公寓,通过“绿色通道”等方式引进人才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申请入住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事业编招聘、公务员招录的干部;
(二)援疆干部人才;
(三)本县企(事)业单位从县外新引进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四)通过“绿色通道”“双一流高校”等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五)大学生志愿者、三支一扶人员;
(六)通过招商引进的重点企业经营管理等高层次人才;
(七)户籍不在本地的县级领导干部;
(八)由组织任命的异地调任科级干部;
(九)其他符合入住的干部人才。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分配标准
第八条 符合入住条件人员,须按要求填写《裕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其他所需材料。
第九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报告,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裕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三)申请人提供县域内无住房的承诺书,并授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局等部门对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
(四)企业申请人还需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缴纳社保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填表。申请人前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领取《裕民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向人才服务中心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三)审批。由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申请人身份,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依据房源酌情予以审批,一般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审批意见;
(四)分配入住。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入住人按标准足额缴纳房租及押金,未缴纳房租及押金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入住。
(五)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同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及申请人对房屋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并在交接清单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因人才公寓房屋有限,按照“急需优先、人才层次与贡献相结合”原则,根据人才公寓房源情况,按照人才层次、引进时间、户籍及其家庭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轮候分配。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分配标准:
(一)在裕工作5年以下的可以申请与他人合住两室一厅(普通公寓);
(二)在裕工作5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入住一室一厅(普通公寓);
(三)在裕工作10年及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由组织任命的异地调任科级干部可以申请入住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电梯专家房);
(四)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招商引资引进的管理人员的租金标准,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参照本县公有住房租赁相关政策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同步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租金标准及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分配后,由申请人与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签订《裕民县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住房的用途和使用要求,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明确租赁期限、退出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周转用房,租赁合同期限一年,实行一年一签。租赁期满需要继续租赁的,需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续租手续。并根据租赁情况,累计确定居住年限。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1000元保证金,退出房屋时返还(期间不计算利息)。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采取差异化收费的方式收取。此标准适用于通过公务员招录、事业编招聘的干部,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人才、“三支一扶”人员、援疆干部、由组织任命的异地调任的领导干部等,其收费标准根据相关政策执行。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按照最低收费标准1500元收取费用;两室一厅、三室一厅等合住人员可均摊房租费用。
裕民县人才公寓收费标准 | |||||||
序号 | 居住年限 | 一室一厅 | 二室一厅 | 三室一厅 | 二室一厅(电梯) | 三室一厅(电梯) | |
收费标准(元/年) | 收费标准(元/年) | 收费标准(元/年) | 收费标准(元/年) | 收费标准(元/年) | |||
1 | 1-3年 | 3000 | 4500 | 6000 | 6200 | 7000 | |
2 | 4-6年 | 6000 | 9000 | 12000 | 12400 | 14000 | |
3 | 7年及以上 | 7500 | 11250 | 15000 | 15500 | 17500 | |
| |||||||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租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扩建、加建或改变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与他人合住人员原则上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带领其他无关人员留宿,违反规定且情形恶劣的,责令其搬离。
第二十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租赁人要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室内插座、灯泡、开关、水龙头等易耗品的损耗由公寓住宿人员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租住期间,各住户产生的水、电、网络、燃气等费用由住户自行承担;享受租金减免特殊政策支持的须自行承担物业费,物业费以物业公司核算为主。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应及时督促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居住、闲置未报备的(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有权每季度对公寓水电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连续3个月月均用水量低于1吨或用电量低于10千瓦时的,可初步认定为闲置);
(二)承租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在县域内购买住房或单位已安排其它住房的;
(三)调离本县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四)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改变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六)因工作单位变动6个月及以上,未向人才服务中心及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的;
(七)承租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利用人才公寓开展违法违纪活动的;
(八)在人才公寓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家禽的;
(九)利用人才公寓为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经他人举报不符合入住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十一)不服从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或违反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经劝告无效的;
(十二)拖欠人才公寓租金、押金(保证金)满3个月,经电话或书面告知拒不缴纳的;
(十三)其它被认定为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退出人才公寓租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资产有关部门安排专人对房屋的卫生及设施设备进行验收,验收人与退租人在固定资产交接清单签字确认。
(二)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终止租赁关系,并向人才服务中心进行报备;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须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相关费用,承租人退房时,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实际居住月数结算租金。已缴纳的当年租金,在扣除实际居住月数(不满半个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整月计算)对应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与1000元保证金一并退还承租人。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除按上述规则结算租金外,出租方有权限据合同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会同资产管理部门、用人单位等对人才公寓居住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居住人才公寓条件的、违反管理规定的,及时取消其居住资格。
第二十五条 人才服务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人才认定、房屋租赁过程中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规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2025年12月31日(含)前房租收费标准按2025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2026年1月1日(含)后房租收费标准按照最新《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才服务中心和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裕民县人才公寓收费标准最新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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