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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542250032/2025112600000093 发布机构: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25-12-0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塔裕市监处罚告〔2025〕76号

来源: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1日 12:44:02 浏览次数: 【字体:


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附后):

本局在依法履职中发现,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已不在原地址经营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我局依法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拒不办理。2025年10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已不在原注册地址经营,2025年8月11日我局依法向26名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塔裕市监责改〔2025〕19号)、《责令改正通知公告》(塔裕市监责改告〔2025〕19号),责令期限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拒不办理。

2025年10月21日,本局依法向4名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塔裕市监处告〔2025〕7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12月1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

因下落不明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裕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裕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1.裕民县江格斯乡长明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4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xlsx

       2.《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76-1号.docx

       3.《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76-2号.docx

       4.《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76-3号.docx

       5.《行政处罚决定书》塔裕市监处罚[2025]76-4号.docx

 

                裕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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